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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13


烟台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帮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财字2009〕2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为借款人,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等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各系由团总支(学生科)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学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其所申请的县(市、区);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五)当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支出日常生活费。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年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首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和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贷款:

(一)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若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应提供双方户口本原件;

(二)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若借款学生学生证丢失,应提供在校证明或通过中国高等教育网(学信网)下载的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贷款申请表》。

第七条  续贷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和《贷款申请表》。续贷学生可选择线上办理或者线下办理。线上办理的借款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认身份后,完成线上申请。线下申请的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携带以下材料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

(一)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二)《贷款申请表》。

第八条  开学后各教学系统计贷款学生相关信息,并制成明细表,统一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根据报送的学生信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开发银行学生贷款系统”为每位贷款学生录入电子回执。

第十条  学院只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如有余额,则留存在学生个人账号内。

第十一条  专升本、休学、退学学生需要进行就学信息和还款计划变更。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申请变更。专升本学生在毕业当年的7月30日前,带本科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休学、退学学生带身份证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就学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各教学系要组织贷款毕业生按规定时间登在线服务系统,核对完善个人信息,然后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如在毕业后更换联系方式,需及时登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教学系每年组织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在系统中填写学习、思想情况及助学贷款申请意向。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教学系要加强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实行动态化管理,随时掌握学生贷款情况,保证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和教学系要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事例,在学生当中树立诚实守信的信念,形成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细则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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