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审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含生活补助,下同)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主要作为国家(政府)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以外的补充资助。
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从学院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每学期评审并发放一次,每生每次1000元。
第四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4月和11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获得名单,报教学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评审;
(三)教学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拟获得名单进行评审,并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学校助学金资助资格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资格名单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处(团委)制表,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资助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教学系要高度重视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把思想教育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充分发挥助学金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 在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22年10月22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烟职院字〔2022〕73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