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资助标准分为每生每年2200元、3300元、4400元三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学生是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及评审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教学系成立以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助学金评定等工作。
(二)教学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申请的基本条件,结合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处(团委)制表后,由财务部门发放至学生本人实名的银行卡内。
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一半。11月30日前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次年5月31日前发放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8年4月18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烟职院字〔2018〕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