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每年名额根据上级部门分配情况确定。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另一项位于前50%(含);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将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组织领导及评审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发放。
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系负责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教学系成立以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二)各教学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处(团委)汇总制表后,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教学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获得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8年4月18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烟职院字〔2018〕3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