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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13

烟台职业学院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每年6000元。全院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

第四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文艺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院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  组织领导及评审

(一)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发放。

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处(团委)负责人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系负责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各教学系成立以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负责奖学金评定等工作。

(二)各教学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进行审批。

第十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院,学生处(团委)汇总制表后,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  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一份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  各教学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  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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