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院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见,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机构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组成。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教务处、教学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以下称认定小组),由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以下称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因学生本人身患有疾病需长期治疗且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烟台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生活节俭,在完成学业上经济存在困难;
2.父母无稳定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收入无力支付多人上学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当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秋季学期进行集中认定,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签署《个人承诺书》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交,除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的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外,申请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次的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通过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各系评定。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对审核和公示中存在异议的情况,由认定小组进行核实,若确实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的,降低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系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学院审批。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审核和公示中存在异议的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若确有不符合认定要求的,应降低认定等级或取消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烟台市、山东省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认定工作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认定工作完成后,亦应注意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防止泄漏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条 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各相关人员要明确职责,认真履责,切实负责,对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系应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经核实后要及时取消受助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收回资助资金,记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烟职院字〔2019〕74号)及2021年12月21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修订)》(烟职院字〔2021〕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