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职院字〔2022〕73 号
关于印发《烟台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职业学院
2022 年 10 月 21 日
烟台职业学院学校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 〔2020〕15 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鲁教财函〔2022〕87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认定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一学年内,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其中任何一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审发放一次,从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中列支,每生每年 1000 元。
第四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家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第五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 11 月申请学校助学金。
(二)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报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
(三)系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初审名单进行评审,并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2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处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复核名单汇总,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学生所获学校助学金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务处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七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学校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把思想教育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充分发挥助学金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 在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受助资格,追回已发放助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22年11月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