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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制度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9-26

烟职院字〔2016〕56 号


关于印发《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烟台职业学院         

2017 年 9 月 26 日      



附件 1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纪律处分期限为 6 到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或组织参与邪教活动者,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单独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 200 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 200 元以上不满 5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巨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作案在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 1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 100 元以上不足 500 元的给予记过处分;500 元以上或后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物论处。

第八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场所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者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4、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① 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② 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加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项加重一级处分。

2、召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阻扰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 100 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 100 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三次以上)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其它非法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收看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凡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一学期内旷课学时在 10节以内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下列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9 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 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 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 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 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公寓治安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允许私自留宿他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严禁存放、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易燃易爆品,一经发现,除没收工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分。

(三)对夜不归宿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三陪”或其他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涂改、转借证章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

(一)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涂改、转借证章,开具、使用假证明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负责。

第十七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交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宿舍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学习、休息时段喧哗起哄等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首次给予通报批评,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本条上述行为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图片、视频信息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 E—mail 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一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酗酒肇事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其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处分:

(一)有主动承认或交代违纪行为与事实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可提前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的或表现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再次违反本条例应予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选各种先进,不得评定奖学金和申请困难补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其它未列举情况,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流程: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并以系的名义公布;并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以学院的名义公布,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两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具体规定参照《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处分到期后 6 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各系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五条 凡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各系直接处理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

1、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

2、违纪学生的检查;

3、各级负责单位研究做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应包括违纪学生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给予处分的会议时间、规格、依据和种类。

(四)处分决定一律由做出处分决定单位打印材料,加盖公章,分别呈送有关部门。

(五)学生处存档材料包括: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基层单位处理意见)、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本人检查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 2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研处、保卫处、外事处、校企合作管理办公室等)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为 9 人以上的单数。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 1 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档案整理等事宜。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和年级、

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学院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举行听证;

(四)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通知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复查要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消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原处理机构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六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述、申辩的机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办公室书面请求撤回申诉。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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