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教学系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合力做好学生公寓工作。
第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均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标准化评估标准(试行)》执行,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院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宿管委),负责对入住学生的教育管理、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宿管委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团委)、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系团总支书记(学生科科长)、学生处(团委)相关管理人员、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等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宿管委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学生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宿管委办公室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学院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审议,为学院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学院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学生处(团委)负责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审和表彰工作;负责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由社会物业公司承担;学生处(团委)负责监督、指导、考评。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做好学生公寓的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给排水及电线路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对屋顶漏水、墙壁脱壳、地砖损坏等问题进行检查、维修。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内的火灾、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安全保卫处和学生处(团委)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每日实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条 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院相关办法负责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公寓调整、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健全辅导员进驻宿舍制度,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权益部、各班生活委员履行学生民主监督职责,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排解矛盾。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团委)根据学院办学规模,依据“性别、层次、年级、专业、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制定住宿计划,组织学生入住。
第十三条 学院严禁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凡擅自在校外住宿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系及学生处(团委)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上述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到学生处(团委)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公寓。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校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学生处(团委)审核、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院规定统一集中住宿。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遇到火灾,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有序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和系负责人。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和系负责人。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学生借用本寝室备用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本楼值班室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寓或住宿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
(二)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使用违禁电器及私接电源线、网络线;
(三)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或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
(四)酗酒、斗殴、破坏卫生和公物;
(五)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私换门锁;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八)擅闯异性宿舍、留宿他人、超过规定时间滞留在他人宿舍、登记填报假名及晚归;
(九)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十)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十一)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
(十二)堆放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他设施;
(十三)从事或参与违法活动、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公物由学院统一配置。公用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学生处(团委)同意,不得将任何公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他场所家具搬入公寓内使用;不得将公寓内公物拆卸或搬出住宿区。调整寝室住宿时,公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访同学领入,会客结束及时离开,晚间不超过20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寝室查访制度。查访人员应当文明查访,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访并礼貌回答问题。楼幢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寝室备用钥匙。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供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通过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向后勤服务处及时报修。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团委)在学生公寓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公寓总数的10%。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完善学生生活园区硬件设施,广泛开展大学生文、体、书、画、手工艺品制作等系列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寝室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应保持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干净、桌面干净、床面干净、墙面干净、门面干净、窗面干净、柜面干净、灯具干净)。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区环境要做到阳台、盥洗间、卫生间、走道和楼梯、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的干净和整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团委)每月对学生公寓和公共区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不合格的公寓和公共区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卫生检查成绩,由学生处(团委)通报全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的成绩应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文明公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住宿区内有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违纪登记,给予违纪学生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纪学生应当服从学生处(团委)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