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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13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安全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为9人以上的单数。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档案整理等事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学院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申诉日期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出具申诉受理告知书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听取申诉人申辩

(四)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的申诉,经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建议撤销的,应当通知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复查要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  申诉委员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申诉人权利救济期限及途径;

(八)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  申诉委员会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出处理决定时,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  在申诉期内,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九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求撤回申诉。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7926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烟职院字〔20165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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