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烟台职业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研处、安全保卫处、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成员为9人以上的单数。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档案整理等事宜。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一案件以一次为限。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学院的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向申诉人出具申诉受理告知书: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听取申诉人申辩;
(四)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的申诉,经申请,可以举行听证;
(五)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做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建议撤销的,应当通知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复查要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复查结论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申诉人权利救济期限及途径;
(八)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时,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五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内,原则上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请求撤回申诉。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的,予以支持,但申诉案件一经撤回,则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7年9月26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烟职院字〔2016〕5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