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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13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执行。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处分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算。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被单独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

1、作案价值不满2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作案价值巨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偷窃公章、证件、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作案在两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侵占、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者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者: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者:结伙斗殴(打群架)的,加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项加重一级处分。召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殴打教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阻挠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阻挠执行公务的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5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以损坏公物论处。

第九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或学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伪造、变造公章,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三次以上)参与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教室、实验室和办公场所违使用电器或明火,或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消防隐患的危险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无故旷课含自习课的,一学期内旷课学时在10节以内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下列课时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依据教务处出具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于学生违纪和作弊事实清楚的,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认定表》等有关材料和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团委);违纪和作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有关系须在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学生处(团委)提交延期处分申请。考试后被发现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从发现之日算起。

(二)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将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中不关闭通讯设备,或设备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5.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6.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8.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11.其他经学院研究决定应当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

(三)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2.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5.其他经学院研究决定应当给予记过处分的。

(四)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文具盒内、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未按清场要求放到指定地点,且电子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处于开机状态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8.相互核对试卷的;

9.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0.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1.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12.其他经学院研究决定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五)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4.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5.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抢夺、窃取考试试卷的;

7.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8.在同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因考试作弊应当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理期间再次作弊的;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经学院研究决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十五条  违反《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租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私拉电线、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对个人物品疏于管理或对公共设施操作不当,造成学院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堆放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他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存放酒类,一经查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饮酒,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  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生活作风越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三陪”或其他色情服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涂改、转借证章者,开具、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假条等证章者:

(一)转借学生证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开具或使用假证明、假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涂改、转借证章,开具、使用假证明证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负责。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私自伪造、涂改请假条,造成旷课、旷宿事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院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院有关交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酗酒、哄闹、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内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禁行区内驾驶机动车或在校内道路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证照不全的机动车、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校园酗酒、饮酒校园建筑物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本条上述行为的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违纪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发表不当言论,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或学院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或参与兼职刷单、刷信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物联网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参与拨打诈骗引流电话、发送引流信息,提供GOIP等诈骗通信设备话务服务,跑分洗钱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他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作伪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一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酗酒肇事的;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其行为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减轻处分:

(一)有主动承认或交代违纪行为与事实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四)受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六)危害后果轻微的;

(七)受害人有过错的;

(八)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九)造成损害,积极赔偿的;

(十)有积极退赃,或者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且有悔改表现的。

(十一)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可申请提前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经教育不改的或表现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再次违反本条例应予处分的,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各种先进评定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其他未列举情况,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书证;

物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条  处分流程: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团委)分,由学生所在系查清学生违规违纪具体事实经过,提出拟处理处分意见将拟处理处分意见及学生违规违纪事实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处(团委)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二)学生处(团委)和法律事务部门对拟处理处分意见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反馈违纪学生所在系

(三)学生所在系依据反馈的审核意见作出拟处分决定,形成书面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处分告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

)学院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下发处分决定书。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处分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两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参照《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处分到期后6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一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系审核、学生处(团委)批准,处分可按期解除,相关处理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需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毕业、结业或退学的,处分自动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类处分决定,应予以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团委)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所注的“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数;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7年9月26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烟职院字〔20165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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