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属系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各系要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办理学生证。审查发现录取通知、新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病、因伤、重大意外无法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因伤的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因病、因伤经治疗康复的,由校医院或者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级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各系、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基础教学部、校医院共同参与,纪委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1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每学年第1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缴纳当年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注册凭证,否则无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对未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对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院的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专科(高职)学生基本修业年限3年,三二转段学生基本修业年限2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基本修业年限5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2年。
第十五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按学院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根据情况按结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收取相应费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习(免修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批)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技能操作或写论文等)由相关系提出考核方案,报教务处备案。期末考核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成绩一般由出勤情况、实习实训、作业、课堂讨论、期末考试等成绩综合评定,具体由各专业根据课程标准(大纲)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载,60分以上(包含60分)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必须申请缓考,并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审批。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事假证明无效。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不及格和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需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的学生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4周周末。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患疾病或生理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借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办理免考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试不交答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且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按学院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于每学年组织一次结业生补考,结业不超过两年的结业生可向所在系申请参加。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允许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具体见《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系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其他学校转入学院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规章,规范转学程序,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所在系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供相应证明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属系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教务处处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能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一周持有关材料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学生复学,应填写复学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教务处长审批。休学期满超过1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要求或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1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七)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所作的退学处理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需填写《学生退学申请表》,经系、学生处、图书馆、财务处相关人员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并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应在2日内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非学生申请的退学的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定期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退学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系应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两年内可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每年限一次),考试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回校补考、重修课程,各项费用自理。
第四十七条 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所属系、教务处审核查验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弄虚作假,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一经查实,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已进行电子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烟台职业学院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期限和解除程序由《烟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规定。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两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院制定《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含节假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含节假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含节假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八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2017年9月7日印发的《烟台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烟职院字〔2017〕51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