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
请收好这份“法律宝典”
诗和远方,法治护航
告别出游不愉快的“小插曲”
01 “美食刺客”
普法案例
小帅带父母去海边度假,游玩项目结束后去某网红餐厅就餐。但结账时发现588元一份的大虾变成了588元一只,人生地不熟的他被迫买单。
普法解析
言之普法提醒:游客作为消费者,在旅途中很容易成为弱势群体,如何保障自己的用餐权益尤为重要。如果在用餐过程中发生纠纷,同学要注意收集、保留消费发票和单据。

法条链接: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02 强制购物
普法案例
小美在旅行社报名了“1200元5日游”,合同中明确注明此次出行不得强制消费。但到了目的地,她被带至指定商场强制购物。导游甚至扬言,“不买够东西不准回去!”
普法解析
言之普法提醒:有些无良旅行社以低价诱惑游客,故意在合同中隐瞒购物行程,通过诱导、套近乎、恐吓等方式,强迫游客消费。遇到这种情况,你只需记住,购物应当秉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强迫购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同时留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03 安全隐患
普法案例
小帅在某景区游玩时,想体验一把网红秋千项目。购票后,景区工作人员引导他开始游玩,但未进行相应安全提示与指导。随后他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掉下秋千,造成头部擦伤、腿部骨折。
普法解析
言之普法提醒:景区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确保景区内设备设施安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假期出游,也记得保护好自己。在享受出游带来的愉悦与放松之时,我们亦应时刻铭记法律与规则的重要性,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武器为自己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