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处(团委)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管理   >   制度建设   >   正文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5-13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4年5月10日党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国际学生按照学院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及教学系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合力做好学生公寓工作。

第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学生公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均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标准化评估标准(试行)》执行,积极创建标准化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院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宿管委),负责对入住学生教育管理、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规划、指导、调控和监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宿管委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团委、后勤服务处、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各系团总支书记(学生科科长)、学生处团委相关管理人员、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主席等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宿管委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学生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宿管委办公室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学院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审议,为学院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学院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学生处团委负责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审和表彰工作;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由社会物业公司承担;学生处团委负责监督、指导、考评。

第八条  后勤服务处负责做好学生公寓的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给排水及电线路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对屋顶漏水、墙壁脱壳、地砖损坏问题进行检查、维修。

第九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内的火灾、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安全保卫处和学生处团委每学期至少联合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每日实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十条  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院相关办法负责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公寓调整、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健全辅导员进驻宿舍制度,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学生会权益部、各班生活委员履行学生民主监督职责,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院和宿舍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排解矛盾。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处(团委)根据学院办学规模,依据“性别、层次、年级、专业、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制定住宿计划,组织学生入住。

第十三条  学院严禁学生自行在校外住宿。凡擅自在校外住宿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班主任)、系及学生处(团委)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五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上述决定作出后三天内到学生处(团委)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公寓。

第十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校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学生处(团委)审核、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院规定统一集中住宿。

第十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  遇到火灾,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有序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和系负责人。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和系负责人。

十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公寓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公寓管理人员的检查。学生借用本寝室备用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本楼值班室办理。

第二十  公寓或住宿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

(二)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使用违禁电器及私接电源线、网络线

(三)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或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

(四)酗酒、斗殴、破坏卫生和公物

(五)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私换门锁

(六)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进行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八)擅闯异性宿舍、留宿他人、超过规定时间滞留在他人宿舍、登记填报假名及晚归

(九)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十)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十一)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

(十二)堆放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他设施

(十三)从事或参与违法活动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  学生公寓公物由学院统一配置。公用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学生处(团委)同意,不得将任何公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他场所家具搬入公寓内使用;不得将公寓内公物拆卸或搬出住宿区。调整寝室住宿时,公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  学生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  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访同学领入,会客结束及时离开,晚间不超过20点。

第二十  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寝室查访制度。查访人员应当文明查访,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访并礼貌回答问题。楼幢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寝室备用钥匙。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  学生公寓实行定时供电管理。

第二十  入住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通过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向后勤服务处及时报修。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  学生处(团委)在学生公寓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为学院学生公寓总数10%。

第二十  学院应当完善学生生活园区硬件设施,广泛开展大学生文、体、书、画、手工艺品制作等系列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十条  学生寝室每天由值日生打扫宿舍,学生本人整理床铺、个人物品应保持干净整洁,并按统一要求摆放整齐;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干净、桌面干净、床面干净、墙面干净、门面干净、窗面干净、柜面干净、灯具干净)。

第三十  学生公寓区环境要做到阳台、盥洗间、卫生间、走道和楼梯、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的干净和整洁。

第三十  学生处(团委)每月对学生公寓和公共区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不合格的公寓和公共区限期整改。

第三十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卫生检查成绩,由学生处(团委)通报全

第三十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的成绩应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文明公约。

第三十  学生在住宿区内有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违纪登记,给予违纪学生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  违纪学生应当服从学生处(团委)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  办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9日。此前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烟台职业学院学生处(团委)版权所有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滨海中路2018号 邮编:264670

电话:6927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