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有人会因贪一时的小便宜
而选择“顺手牵羊”
但事实上
这种“小偷小摸”行为即使金额小
次数多了可能就构成犯罪了!
一、普法案例
晋州市一男子杜某在短短十天之内,四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获利290元。被抓获后,杜某认为自己是小偷小摸,所盗窃电瓶价值不高,不应该被判刑。


二、案例解析
言之普法课堂提醒您:“小偷小摸不可取,莫因恶小而为之。”
01
1.如果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盗窃罪不受数额的限制。
02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杜某自以为数额不大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法律不相信眼泪,侥幸与贪念最终换来的是一年的牢狱刑罚。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